来源:10月21日新华网山东频道 作者:王洪海 宋斌 王志忠
近日,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法院顺利执结一起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人身赔偿案件。被执行人郭某在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两年之后,却花巨资购买高级轿车,岱岳区法院依法对该车进行查封,并对郭某采取拘留措施。被执行人摄于法律的威严,委托家人将判决书确定的剩余钱款代其交至法院。
郭某承包泰安市某运输公司半挂货车从事货物运输,2006年9月,郭某雇佣司机赵某驾驶该车与郑某驾驶的机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郑某及其妻华某受伤,机动三轮车损坏。此案经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依法判令郭某赔偿郑某、华某各项费用计27284.38元。
因郭某未按期履行赔偿义务,铜山县法院委托岱岳区法院执行此案。但郭某以无力履行为由,只支付了部分钱款。经法院调查,郭某在其间新购帕萨特轿车一辆,系有能力蓄意拖延。岱岳区法院依法对郭某新购轿车进行了查封,并对郭某做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被戴上手铐的郭某悔之已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