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11月15日《齐鲁晚报》
通讯员:王志忠 王洪海
本报泰安11月4日讯:为他人帮忙被烫伤,近日,岱岳区人民法院为71岁的鳏居老人讨回赔偿款。
岱岳区房村镇乡赵某现年71岁,一直鳏居在家。2006年5月20日,赵某为同村赵某某家帮忙烧水时,因烧水炉歪倒被烫伤。因索赔未果,赵某诉至法院,法院于2006年9月一审判决赵某某支付赵某各种费用10408元。赵某某不服提起上诉,经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赵某某一次性给付赵某6600元。但赵某某支付4000元赔偿款后,未再继续给付余款。2008年3月,赵某向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近日赵某某将2600元交付赵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