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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载省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公告》的通知

  现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予以转载,请拟申报管理人的单位和个人查阅。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为保障全省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我院拟编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管理人申报条件
  管理人分为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在该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上述机构和人员自愿申请编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下称《管理人名册》)的可提出申请。
  (一)律师事务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者公司自愿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执业时间不少于5年;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近三年办理企业委托的经营管理类诉讼案件年均不少于50件;近三年业务收入年均不低于100万元,依法纳税;有较稳定的办公场地;有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具有相应理论研究基础;有执业责任保险金。
  (二)会计师事务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执业时间不少于5年;注册会计师不少于20人;近三年办理企业审计类业务年均不少于80件;近三年业务收入年均约500万元,依法纳税;有较稳定的办公场地;有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具有相应理论研究基础;有执业责任保险金。
  (三)破产清算事务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执业时间近3年;具有律师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专职从业人员各不少于3人;近二年办理过企业破产事务;近二年业务收入年均约50万元,依法纳税;有较稳定的办公场地;有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具有相应理论研究基础;有执业责任保险金。
  (四)个人。申请人为已经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中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
  1、律师。执业时间不少于8年;近三年代理企业委托经营管理类诉讼案件年均不少于5件;依法纳税;近三年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过涉及企业经营管理类的文章;有受聘于企业破产、清算事务的经历;有执业责任保险。
  2、注册会计师。执业时间不少于8年;近三年为企业出具审计报告年均不少于2件;近三年出具司法鉴定报告年均不少于1件;依法纳税;近三年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过涉及企业经营管理类的文章;有受聘于企业破产、清算事务的经历;有执业责任保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4、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5、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
  6、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
  1、营业执照、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章程。
  3、本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其中,律师事务所注明,在本机构执业5年以上专职人员、二级以上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注明,在本机构执业5年以上专职人员;破产清算所注明,具有双重资格的人员、在本机构执业2年以上的专职从业人员。
  4、近三年业务和业绩材料。
  5、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经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材料。如注册资金、执业责任保险、公司承担分支机构责任的证明等。
  7、近三年办理企业经营管理类事务情况。
  (1)律师事务所。受企业委托办理经营管理类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名称及诉讼文书编号目录。受聘于企业任法律顾问的企业名称、起始时间、律师姓名等目录。
  (2)会计师事务所。委托企业的名称、委托事项、工作时间、会计师姓名等目录。接受司法机关委托完成司法鉴定情况,委托机关的名称、委托文书编号、委托事项、工作时间、鉴定人等目录。受聘于企业任顾问的企业名称、起始时间、注册会计师师姓名等目录。
  (3)破产清算事务所。办理企业破产清算事务企业的名称、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专职从业负责人姓名(律师、注册会计师各一人)等目录;其中受司法机关委托的,委托机关名称、委托文书编号、委托事项、工作时间、专职从业人员姓名等目录。
  8、近三年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涉及企业经营管理类文章的,刊物名称、年份、期数、起始页码、作者姓名及文章复印件。
  9、近三年年收入、年纳税、公积金、公益金材料。
  10、开户银行及帐号。
  11、办公场地证明。自购的产权证书及复印件;租赁的租赁合同及复印件。
  12、执业责任保险单原件及复印件。
  (二)个人
  1、律师或者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以及执业年限证明、在本机构执业年限证明。
  2、所在社会中介机构同意其担任管理人的函件。
  3、业务专长及相关业绩材料。
  4、执业责任保险、近三年完税证明。
  5、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6、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最高学历原件及复印件。
  8、证实近三年办理涉及企业经营管理类事务的文书名称、编号目录;现受聘于企业顾问的聘书原件及复印件;近三年发表的涉及企业经营管理的学术文章,刊物名称、年度、期数、起始页等目录。
  9、现担任本行业协会等组织职务的任职证书原件、复印件及该组织证明。
  三、名额分配
  威海、日照、莱芜中级人民法院所辖区域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不超过5家,个人管理人不超过5人;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所辖区域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不超过8家,个人管理人不超过10人(均含本数)。
  四、评定标准、程序
  (一)评定标准。
  1、社会中介机构评定标准。根据主体资格、注册资金、执业年限、专职从业人数、二级以上律师数(仅对律师事务所)、专职从业人员稳定情况、执业责任保险、办理企业经营管理类事务数量及经验、受司法机关委托工作情况、受聘担任企业顾问、学术研究、年收入、依法纳税、公积金公益金的提取、办公场地、行业自律性组织评价、社会评价(政府、行业自律等组织表彰、初审公示的异议、公众反映)、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是否具有不得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情形等综合评定。满分为110分。
  2、个人评定标准。根据执业年限、执业等级(仅用于律师)近三年办理涉及企业经营管理类事务数量、办理企业破产清算经验、学术水平、依法纳税、行业协会任职、受聘担任企业顾问、行业自律组织及所在机构评价、执业责任保险、社会评价(政府、行业自律等组织表彰、初审公示的异议、公众反映)、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是否具有不得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情形等综合评定。满分为100分。
  (二)程序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所辖中级人民法院分别成立“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评审委员会”(下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各人民法院的负责人、审判委员会委员、审理破产案件的审判庭人员、技术室人员、监察室人员共9人组成。省高级人民法院评审委员会制定管理人的申报条件、评定标准、程序、发布公告;申报人到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送交申报材料;各中级人民法院评审委员会依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标准对申报人作初审后,将名单报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经审查后,省高级人民法院编制初审名册并公示,在公示期间接受异议,并对异议审查;公示期满后,对符合破产案件管理人条件的申报人编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在全国有影响的媒体上公告,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五、管理人的职责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2007年6月5日16时止,凡在山东省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及该机构的专职从业人员,自愿编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均可到本院或者山东省各中级人民法院领取《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申请表》,或者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网(www.sdcourt.gov.cn)下载,填写10份后,与本公告所列其它材料一式10份到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报。
  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各中级人民法院联系方法
  (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1、监督电话:(0531)856999905
  2、管理人名册编制工作事宜联系人陈晖
  电话:(0531)86323205  传真:(0531)86323206
  (二)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王晓磊
  电话:(0531)89257206  传真:(0531)89257206或89257430
  (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石满朵
  电话:(0532)83886312  传真:(0532)83886312或83862133
  (四)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李刚
  电话:(0533)3198256  传真:(0533)3182460
  (五)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陈训贵
  电话:(0632)8681218  传真:(0632)8681279
  (六)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岳新民
  电话:(0546)8381615  传真:(0546)8381615
  (七)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刘湘丽
  电话:(0535)6676105  传真:(0535)6676333
  (八)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吴新明
  电话:(0536)8189210  传真:(0536)8189066
  (九)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徐飞
  电话:(0537)2103240  传真:(0537)2103003
  (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雷澎
  电话:(0538)6986168  传真:(0538)6995911
  (十一)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董光成
  电话:(0631)5289786  传真:(0631)5207234
  (十二)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孙家胜
  电话:(0633)8788229  传真:(0633)8784416
  (十三)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徐曼华
  电话:13563058595  传真:(0543)3363800
  (十四)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宛荣刚
  电话:(0534)2383855  传真:(0534)2383855
  (十五)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庄宏涛
  电话:(0635)8360592  传真:(0635)8361511
  (十六)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张亚峰
  电话:(0539)8128118  传真:(0539)8128148
  (十七)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杨学臣
  电话:(0530)5321097  传真:(0530)5335746
  (十八)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赵振芳
  电话:(0634)6217310  传真:(0634)6236220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日期:2007-5-22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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